南都讯 记者黎秀敏 通讯员邱嘉滢 装饰入住新房竟遭断水断电,业主将物业和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
刘某于2013年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坐落惠东县某楼盘的房产。合同约好房地产公司应当在2014年10月底前将具有竣工检验合格的商品房交给给原告,在2015年2月前办妥房产证。
但刘某付清购房款后,房地产公司却逾期交房违约,刘某便提起诉讼,房地产公司于2018年已付出相应的违约金。
同年,刘某装饰涉案房子,入住后发现物业公司对刘某家采纳了停水停电的办法,无法之下,刘某只能在外租房寓居。刘某将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恳求判令被告康复供水供电,并补偿其租房丢失的费用。
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公司辩称,房子没有检验合格,不符合交给条件,故采纳停水停电方法将房子回收,待有关部分检验合格后再交给。经法院查明,涉案房子确未办理竣工检验存案。
惠东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与房地产公司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真实有效,且原告已按约好付清购房款,房地产公司亦已将房子交给原告运用,原告对房子依法享用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
尽管房子未办理竣工检验存案手续,亦未改变挂号至原告名下,但原告自愿收楼并进行装饰入住,视为其自愿承当由此带来的危险,该行为并不违背法令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则,所以房地产公司在交给后又以该房子未经检验合格为由回收的建议无合法根据。
法院说法
惠东法院依法判定:被告物业公司应在判定收效起3日内康复供水供电。物业公司按1000元/月的规范向刘某补偿断水断电期间的租房丢失,另一被告房地产公司承当连带补偿责任。
停水停电办法只要法令和法规答应的政府有关部分且依合法的程序才干行使的权力,其他部分和个人不得违法实施。原告准时交纳物业费和水电费,无任何违约行为。物业公司经房地产公司授意采纳的停水停电办法构成侵权,应承当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为服务性企业,应当严厉依照《物业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好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和办理责任,切勿私行作出违法违规行为,否则将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












